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19〕86号)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
本公告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申请,电信管理机构将许可具体条件、申请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告知条件和要求、知晓监管规定和法定义务、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二、承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咨询电话:0771-2628019,0771-2628426
三、申办条件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须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内依法设立的公司且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
(二)申请者无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
(三)申请者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程序。申请者登陆工业和部信息化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s://tsm.miit.gov.cn)通过用户注册的方式进入省内增值电信许可模块,选择“告知承诺”的方式,阅读告知书,点击同意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包含企业需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等内容)后提交相应材料发起申请。
(二)审批程序。
1.许可受理审核。我局收到申请后,在半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在工作日上午(12:00之前)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当日下午(18:00之前)完成审核;在工作日下午(12:00之后)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在次日(工作日)上午(12:00之前)完成审核。
经审核,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通知企业补正,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给予受理,在半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2.许可资料审查。受理后,我局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
3.许可事项审批。在工作日上午(12:00之前)受理的,在当日下午(18:00之前)作出是否给予许可的决定;在工作日下午(18:00之前)受理的,在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之前)作出是否给予许可的决定。
(三)证书发放。若审批通过,发放准予许可通知书,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若审批不通过,发放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四)补充材料。企业获得许可后,需按照承诺书中的约定期限内在线提交补充材料。
五、证后管理
我局将对发证后的申请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逾期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记录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