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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措施(桂工信规范〔2020〕9号)

发布时间:2020-07-29 10:43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加快推动广西工业互联网发展,推动《广西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年)》工作落实,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工业互联网新基建建设

(一)标识解析节点建设与创新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行业)节点建设,对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等按总投资额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本区工业企业探索基于标识解析的供应链管理、工厂内物流、关键产品追溯、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等转型升级,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按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鼓励标识解析节点服务能力向区外、周边国家(地区)延伸拓展,对完成2个及以上区外或1个以上其他国家(地区)标识解析应用接入的节点,日均解析量超过10万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平台建设。对汽车、机械、金属材料及碳酸钙、林产、煤炭等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业主,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企业内网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服务器数量超过1000台(含)的工业大数据中心用户享受广西相关降低大数据中心生产用电成本政策。

二、实施平台建设运营工程

(六)平台运营推广。经有关单位核实,累计实质性服务工业制造业企业数量首次达到500家、1000家、3000家以上的,每个平台分别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同一企业可按平台建设情况多次申请,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300万元。

(七)对工业互联网综合性平台、工业互联网产业试点园区等产业基地,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统一购买云服务包等应用,根据入驻企业数量、产生效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特色工业APP。对制造业关键业务环节,具备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强安全特征,具有行业竞争力的高价值、高质量的工业APP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九)工业设备上平台。对于第一次“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2000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设备不超过50台(套),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示范工程和创新试点应用行动

(十)柳州等工业互联网示范市、应用先导示范区等请柳州市另行制定有关推进措施。“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产业园区,由产业园区所在政府另行制定有关推进措施。

(十一)开展5G+工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试点,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树立一批内外网改造、特色工业APP、企业上云标杆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对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标识解析等环节实施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经评定,应用效果明显、具有标杆示范意义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选定不超过10个项目。

(十三)对工业互联网平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示范项目以及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等,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APP优秀解决方案等,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产业生态打造

(十四)支持重点企业落地。持续培育和引进一批工业互联网设备商、服务商,支持国内先进的工业互联网服务企业在广西建立本地分支机构(子公司)。对于新引进经自治区认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对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云服务商统一开展安全评估和抽查。鼓励工业企业建立企业级安全监测平台,开展安全领域试点示范应用,对接入广西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和态势感知平台的企业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补助。对在我区生产,通过安全评估且投入市场的工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评定,效果明显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产品和技术推广费用。

(十六)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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