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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08 18:28


电信用户接受电信服务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向提供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投诉,如对电信业务经营处理结果不满意或电信业务提供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用户可以向广西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中心提出申诉。

一、申诉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已经向被申诉人投诉且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其未在15日内答复。

二、申诉材料

申诉采用书面形式,提交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书。申诉书内容应包括:申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名称、地址;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申诉日期。

(二)利害关系当事人及申诉事项证明材料。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电信业务协议、电信业务受理单、缴费发票、话费清单等;如申诉人非机主本人,请提供机主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机主申诉委托书。

三、申诉方法

用户可以通过传真(0771-12300)、电子邮件(12300@gxca.gov.cn)、信函等方式向广西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诉咨询电话:0771-5512300,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53号广西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中心,邮编:530012。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用户的申诉事项超出电信服务质量范畴,或者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二)属于收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年的;

(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四)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五、申诉处理流程

对于用户提交的申诉材料,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决定受理的用户申诉,在受理用户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用户申诉内容和转办通知书发送被申诉人;自收到全部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作办结处理;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应任何一方申请,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应当进行调解。应自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办结;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诉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任何一方请求,可制作调解书。


附: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者客服热线

电信:10000

移动:10086

联通:10010

广电:96335

长城宽带:9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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