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信用户入网登记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提醒告知的通知
桂通管网〔2020〕15号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屡有少数电信用户为追求不当利益将个人名下电话卡或通信业务予以转卖,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网络诈骗,造成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损失,给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加强源头治理,坚决打击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身份信息登记查验。各基础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在为电信用户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严格按照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范要求核查证件真实性、人证一致性;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二、加强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提醒告知。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在用户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加强对其所办理的电话卡或通信业务需相应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的提醒告知(《办理电信业务入网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告知书》如附件),确保用户知悉了解并签字确认。相关提醒告知确认凭证应与用户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一并存档留存。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地公安机关、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将倒卖电话卡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提示纳入年度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活动内容,积极运用微博、公众号、短信及线下营业厅等渠道和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努力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遏制收购倒卖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蔓延。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切实加强业务管理,严格把控入网渠道,对违规办理业务的基层组织、员工及代理商要严肃问责。
五、各地公安机关、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工作协同配合,有效推动相关工作落地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办理电信业务入网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0年8月5日
附件
办理电信业务入网法律责任
和风险防范告知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保护网络信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现已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时,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网络运营者不得提供服务。
将自己实名办理的电话卡或者通信业务售卖给不法分子使用会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将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给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第二条规定,非法售卖电话卡涉嫌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安机关郑重提醒:非法售卖电话卡,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