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负责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分办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局办公室承担局公开办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和支撑,必要时对公开答复内容进行法律审查。
各处室负责开展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对本处室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各处室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五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二)反映我局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三)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行业运行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局办公室对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各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各处室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条 对于主动公开工作: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同步提交申请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
申请材料应包括:1.公民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需申请人本人签字)、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如授权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加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授权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先交由局公开办进行初步审查,若符合受理条件,则由办公室按程序分办到相关业务处室办理;若不符合,则由办公室分办到局公开办进行材料补正告知相关操作。
局公开办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可能不明确的,可咨询相关处室意见。相关处室应积极提供支撑,在收到咨询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阐明具体理由及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经上述审查后发现需补充申请材料或进一步明确申请内容的,由局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并要求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不再处理。
第十三条 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各处室在办理过程中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gxca.miit.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加强局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六条 局公开办负责组织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和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处室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主动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局办公室,并提出依据及提供必要佐证材料;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按流程反馈申请人。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承办处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承办处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承办处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时,可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承办处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确定延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局公开办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告知通过相应的渠道提出。
申请人如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附带举报投诉的,由承办处室区分办理并告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无法在规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本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局公开办负责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局纪律检查处负责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应当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对本处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局公开办。
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在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详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管办〔2009〕7号)废止。